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保障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0〕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就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正常,具有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能力,但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8%的企业,按以下办法之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按退休人员超比例人数每人1.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足医疗保险储备金后,按《通知》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二)按照“统一制度,委托管理,单独核算,自负超支”的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参保时除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外,再根据本企业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大小和人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缴纳一定数量的委托管理储备金。储备金用于弥补超支的统筹基金,储备金不足弥补本企业参保人员超支经费时,企业必须及时补足。未及时补足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
(三)企业除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缴费外,另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按月为超比例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计算标准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2×超比例退休人员人数×5%。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在坚持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制度的前提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能力较弱的困难企业,可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具体办法是:企业按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费,全部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均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设立个人帐户。
随着企业缴费能力增强,企业和职工可转按正常费率缴费,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资金均按《通知》规定划入。
三、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要广泛征求职工和退休人员意见,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单位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企业按上述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必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互助,按规定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按《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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