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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一湖四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总体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27    发布人:长沙市国资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一湖四水”生态环境

  综合整治总体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8〕1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统筹推进“一湖四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总体方案(2018—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统筹推进“一湖四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总体方案

(2018—2020年)

  为切实抓好湘资沅澧“四水”(以下简称“四水”)上游环境治理,减少输入性污染,为洞庭湖环境治理腾出容量、减轻负荷,构建上下联动、流域共治的治理机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发展导向, 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水陆统筹、河湖联动、标本兼治、建管并举,强化源头控制,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水资源管理和防洪能力提升,建设水清、河畅、岸绿的生态水网,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把生态保护摆在首要位置,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引导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减少人类活动产生的不利影响。

  坚持河湖共治,以山水林田湖草为有机整体,统筹考虑水陆、江湖之间的密切联系,以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和湘江保护治理三年行动计划为突破,向资江、沅江、澧水延伸,构建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格局。

  坚持分区施策,根据不同空间格局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制定差别化的保护策略与管理措施,实施精准治理。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明确政府责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推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积极吸引市场主体加入。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河湖水质优良率达到93.3%,洞庭湖水质总磷≤0.1mg/L,其它指标为III类。

  污染治理方面,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95%以上。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能力)实现全覆盖,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达到50%以上。省级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地级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95%以上。

  生态修复方面,开展全流域已侵占破坏湿地修复,有序退出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内杨树。动植物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显著成效。

  防洪安全方面,到2020年,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加强,实现有计划分洪,防洪减灾能力明显提升,基本达到抵御1954年型洪水标准,全省城镇防洪闭合圈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养殖污染整治工程。到2020年,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95%以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提高到75%以上,全面禁止天然水域投肥养殖。

  1.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分区管理制度,“一湖四水”流域市县按照已划定的禁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同时,加强禁养区退养后续监管,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严防退养、污染反弹。

  2.加快推进畜禽适度规模标准化养殖,流域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须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养殖密集区要建设集中处理中心,开展专业化集中处理,实现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零排放或达标排放。加快推进洞庭湖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行动,按期保质完成整治目标任务。支持在粪污集中处理设施周边布局建设循环农业基地,促进农牧结合。

  3.推进渔业生态健康养殖,合理规划水产养殖布局和规模,制定全流域重点湖库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对不符合养殖规划的网箱投肥养殖开展专项整治和清退。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养殖网箱全部清理拆除。天然水域全面禁止投肥、投饵养鱼,积极推行人放天养的模式。

  4.推广稻渔综合种养技术模式,实现池塘渔业用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同步推进化肥农药施用零增长行动,集中整治农业面源污染。

  (二)非法采砂整治工程。2018年完成采砂规划编制审批和非法砂石码头整治。到2020年,采砂秩序全面规范、采砂范围和总量严格控制,建立采砂整治长效机制。

  1.全面禁止在流域内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敏感水域采砂,实施24小时严格监管。全面清理整顿采砂运砂船只,对采砂运砂船只进行登记造册,安装卫星定位,指定停靠水域,对无证采砂船只依法暂扣、封存或拆除采砂设备。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和无人认领的涉砂船只切割解体。全面禁止新增采砂产能,加快淘汰过剩产能,对新建造、改造、外购的采砂船只不予登记和办理相关证照。

  2.严格砂石交易管理,建立采、运、销在线监控体系,对合法开采的砂石资源开具统一票据,砂石运输交易必须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3.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完善跨区域、跨水域的执法协作机制,实行“谁发现,谁执法、谁处置”,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开展公职人员参与涉砂经营整治活动,严查公职人员纵容包庇非法采砂行为,打击采砂保护伞。从严控制采砂范围和开采总量,鼓励国有企业参与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交易。

  4.全面推进砂石码头整治,关停未办理审批手续的非法砂石码头,有序推进关停砂石码头生态功能修复。积极推进自然保护区外的砂石码头整治和规范,到2020年全部整改到位。

  5.将河道采砂整治任务纳入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内容,各级河长要结合巡河开展河道采砂巡查。强化市、县责任,对整治效果实行考核,整治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三)城镇与园区污水处理提升工程。到2020年,新建城市污水管网3000公里,新增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能力100万立方米/日。

  1.按照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加快推进“四水”流域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优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布局,提升污水处理能力。新建(改造)500处以上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重点镇和长沙市、常德市、岳阳市、益阳市重点区域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2.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和现有合流管网系统改造,新城区排水管网全部实行雨污分流,老城区排水管网结合旧城改造,同步做到雨污分流,确保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引导城乡居民使用无磷洗涤用品,从源头减少磷排放。

  3.加快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所有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园区内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才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必须同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实现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四)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到2020年,全省地级市建成区170条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分别达到80%、90%、95%。其中,洞庭湖区城乡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1.加强源头治理,采取控源截污、清淤清污、垃圾清理等措施,加大整治力度,统筹推进全域黑臭水体治理。加强联防联治,推进黑臭水体治理与沟渠清淤、湿地生态修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人居环境改善等相结合,利用陆域湿地的生态拦截缓冲功能,发挥环境治理协同效益。

  2.在四水流域地区,完成全流域170处城区黑臭水体治理,特别是要加强43条重度黑臭水体的整治。在洞庭湖区推进县市建成区和村镇黑臭水体治理,对村镇黑臭水体全面摸底调查,分析成因,建立台账,出台治理技术导则,明确治理技术路径和时间节点,以环湖沿河区域为重点,强力推进村镇黑臭水体治理,实现城乡黑臭水体治理的全覆盖。

  (五)湖区清淤疏浚工程。到2020年,洞庭湖大中型沟渠、大小塘坝全部完成清淤疏浚,覆盖城乡的生态活水网基本建立,储水输水能力明显增强。

  1.在农村地区开展河道、小塘坝、小水库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渠连通等集中整治,建设生态河塘,提高农村地区水源调配能力、河湖保护能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河流生态。

  2.按照清空见底、坡面整洁、岸线顺畅、建筑物完好、环境同步、管护到位的要求,到2020年,完成5.93万公里沟渠和10.91万口塘坝清淤疏浚,同步建立长效运行和管护机制。加强质量跟踪监督,确保疏浚一处,群众满意一处。

  (六)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到2020年,修复全流域被侵占破坏湿地65万亩,湿地保护率稳定在72%以上,动植物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有序退出湿地保护区内杨树。

  1.科学管控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加大退林还湿、退养还净力度,开展退田还湖研究论证。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促成东洞庭湖、南洞庭湖、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调优确界,优化现有功能区划。

  2.强力推进湿地生态修复。对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内杨树开展生态效益影响评估并制定退出方案,到2020年,有序退出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内杨树。加强对“四水”源头及支流湿地保护和监测,着力保护源头区域湿地资源,实施以关键物种、重要物种保护及其栖息地保护和修复为主的生态恢复和修复工程项目,加大流域范围内各类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的保护力度。加快实施国家湿地保护恢复工程、三峡后续项目、退耕还湿、洞庭湖GEF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项目,加快恢复湿地生态系统。

  3.严厉打击滥捕滥猎野生动物和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休渔期禁捕。自然保护区在候鸟越冬期间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控制人为干扰,发动社会公众力量参与监督。

  (七)生态涵养带建设工程。到2020年,覆盖全流域的生态涵养带基本建立,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基底自然原貌基本恢复,水土流失导致的洞庭湖淤积减缓。

  1.加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坡改梯、溪沟整治、生产便道、蓄水池等水土保持项目建设。实施坡改梯工程,因地制宜建设土坎和石坎梯地,实施截流排洪沟等配套工程。在洞庭湖周边地形变化较大的区域修建沉沙池,减少入湖泥沙。

  2.对沿路、沿江河湖岸,以及第一层山脊100米范围内宜林地开展造林绿化和绿化提质提效行动,构建具有水土保持、涵养水源、美化环境的绿色走廊。加快推进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促进山体、林地等生态基底自然原貌恢复。

  (八)河道整治与保洁工程。到2020年,非法损毁堤防、侵占河道行为得到全面禁止,河岸垃圾得到全面治理,河面、湖面、库区无成片漂浮物。

  1.围绕河道整治、河道保洁,推进源头清污、底泥清淤、岸边清障,重点加强河流、塘坝、湖泊和库区保洁。对挖砂等造成的河底深坑,堆积的建筑垃圾和渣土全面清理整治。河岸垃圾及时清理,水面漂浮物及时打捞,加强河湖巡查,确保水面清洁、河岸整洁。

  2.防治船舶污染,加快船舶污水垃圾上岸接收处理设施建设。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环保、城建、海事、港航、渔政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规范危化品运输。定期开展船舶载运危化品专项治理行动。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全面取缔“四水”干流和一、二级支流以及其他环境敏感水域水上餐饮,禁止沿岸餐饮业向水体直接排污。

  (九)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到2020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设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达到50%以上,县以上城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

  1.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转运体系和垃圾分类收集系统。按照区域统筹、城乡统筹模式,新建扩建约28个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新增垃圾焚烧处理能力约2.7万吨/日,设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达到50%以上,新增餐厨垃圾处理能力1100吨/日,完成46座存量垃圾填埋场治理。

  2.推进农村污水垃圾专项治理,90%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重点整治“垃圾山”、“垃圾围村”,基本完成较大规模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推进“厕所革命”,大力开展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实施厕所污水治理,全省农村厕所污水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开展“美丽乡村”“最美庭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创建活动,利用村规民约引导形成农村绿色生活生产方式。

  3.促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全面禁止秸秆焚烧,推广秸秆粉碎还田、快速腐熟还田等技术,支持市县建设稻草收储点,对稻草进行“五化”(肥料化、燃料化、饲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综合利用,利用率达到85%以上。支持推广大包装农药和地膜回收加工能力建设,创新地膜回收与再利用机制。

  (十)水源地及重点片区保护治理工程。到2018年6月,完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到2018年12月,全面关闭或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区、二级区内的入河排污口。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1.开展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专项整治,包括拆除关闭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立完善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系统,实行实时监控。

  2.加强良好湖库水质保护,做好东江湖、水府庙水库、柘溪水库、五强溪水库、皂市水库、铁山水库等重点湖库的生态保护,重点湖库的水质进一步改善,水质为Ⅰ、Ⅱ类的湖库比例有所增加,生态环境自然恢复能力明显增强。

  3.加强水质恶化区域环境整治,将水质较差的大通湖、华容河、珊珀湖、安乐湖、冲天湖—马家??、东风湖—吉家湖、沅江七湖、黄家湖、桃花江流域等九大片区作为整治重点,实行挂牌督办。制定重点片区整治方案、对症施策,扎实推进环境整治。

  (十一)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五大重点区域污染集中整治任务。

  1.实施重金属污染土地修复,推广第三方治理“修复+流转”模式,重点对矿区土壤实施修复。将清洁生产审核范围扩大到化工、有色和其他涉重金属企业,确保实现重金属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削减。推进废渣及废石无害化处置,对重度污染土壤进行稳定化或固化处理,对部分难以处理的含铅、锌、铜的尾砂和渣土混合物安全填埋。

  2.按照“一区一策”的原则,株洲市清水塘,完成污染企业搬迁关停。郴州市三十六湾,加快推进退矿复绿,深化矿区源头和矿山尾砂污染治理,推进甘溪河、陶家河等流域污染治理。娄底市锡矿山,完成历史遗留废渣治理,加强生态修复,确保青丰河、涟溪河锑浓度大幅削减,水质持续好转。衡阳市水口山,开展水口山有色金属产业园循环化改造,实施区域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湘潭市竹埠港,完成企业污染场地修复和治理。

  (十二)防洪减灾能力提升工程。到2020年,城镇防洪闭合圈基本形成,洞庭湖区防洪能力明显提升,基本达到抵御1954年型洪水标准。

  1.加大蓄洪区安全建设与居民迁建力度,为实现有计划分洪创造条件。对洞庭湖11个重点垸1216公里堤防、58个重要堤垸693公里堤防采取加高培厚、堤身堤基防渗、临水侧护岸护脚、穿堤建筑物加固(或重建)、路面硬化等措施,进行系统治理。启动洞庭湖区重点易涝区排涝能力建设,加强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和小型水库监测预警设施建设。

  2.加快莽山水库、毛俊水库建设,抓好椒花水库、大兴寨水库以及宜冲桥水库等已纳入国家规划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加快 “四水”干支流城市防洪堤建设,相应扩大城镇防洪保护圈范围,到2020年,争取形成防洪闭合圈。

  3.加强洞庭湖区域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在多灾易灾的县市推进综合减灾示范区创建工作,结合国家救灾日和国际减灾日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科普宣教和应急演练,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统筹。按照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要求,坚持规划先行、多规合一,系统推进一湖四水生态环境整治。充分应用国土资源卫星遥感技术,将工业发展、旅游开发、交通建设、水利建设、湿地保护、采砂、水源地保护、水体水质等工作或项目整合到一张“蓝图”上,将约束性、禁止性要求落实到具体的地域,确保“一湖四水”治理方向、目标和措施一致,保护、治理和开发相协调。

  (二)加大政策支持。加强财政投入,争取国家资金、项目支持,积极开展以水资源配置、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为重点的生态环境治理。省财政加大资金统筹整合,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各地开展生态环境整治。鼓励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投入,统筹整合目标接近、方向一致、管理方式相近的环境治理类专项资金。积极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完善排污权交易体系,将总磷、总氮纳入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标,增强企业主动减排动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

  (三)创新管理体制。全面推行河长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联防联治”要求,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一湖四水”河湖管理机制。开展河长巡河行动,加强河湖水域岸线保护,统一保护、统一治理,形成河湖治理与保护的长效机制。探索建立主要河道水域生态红线制度,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强化河道管理与保护。建立“一湖四水”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河流的干流和主要支流,探索建立河流断面交接制度。落实各级政府和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建立环境保护工作档案,对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四)强化依法治水。加快推进《湖南省洞庭湖条例》立法,实现“一湖四水” 环境治理上下联动、流域共治。深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执法效率。

  (五)加强科技治水。加快建设洞庭湖科学研究中心,重点支持洞庭湖水文情势变化规律研究、水环境本底与容量研究、水污染形成机理与控制方法研究、水质水量模型研究等课题研究。积极推广应用水污染治理及污染物资源化利用、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湖泊水生态修复技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以集水区为单元的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技术等技术成熟、治理效果好的适用技术,组织制定相应设计与实施规范,建设一批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循环用水,推广废水处理回用,加强工业节水,实现农业用水负增长,工业用水零增长。

  (六)强化责任落实。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明确市、县主体责任,省直部门监管责任。以考核压实责任,把“一湖四水”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完善考核标准,公布工作情况,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从严考核督查,充分运用考核结果,将各地治理完成情况与省里对市县的项目安排、转移支付挂钩,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挂钩,树立奖优罚劣的鲜明导向,对达到或稳定保持在Ⅰ类、Ⅱ类水的河(湖)段,对所属地方政府给予奖励。

  (七)鼓励公众参与。深入宣传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加强宣传报道,积极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活动,推动公众践行两型生产生活方式,改变垃圾随意丢弃倾倒入河的陋习。广泛动员群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珍惜资源、保护生态的浓厚氛围。推行阶梯式水价,以经济手段促使居民节约用水,推广节水器具,引导居民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全面推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依法推动企业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开展县市区水环境质量评价排名,及时向社会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

附件:统筹推进一湖四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年度任务及目标责任安排(2018—2020年)

附件

统筹推进“一湖四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年度任务及目标责任安排(2018-2020年)

序号

重点工程

治理目标

进度安排

责任单位

1

养殖污染整治工程

2020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5%以上;完成洞庭湖区国有渔场50万亩池塘水环境改造。

2018

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75%;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5%;完成洞庭湖区20万亩国有渔场水环境改造。

省农委、省环保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2019

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5%;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完成洞庭湖区15万亩国有渔场水环境改造。

2020

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5%;完成洞庭湖区15万亩国有渔场水环境改造。

2

非法采砂整治工程

全面清理整顿违法采砂码头。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水域采砂。规范采砂活动,避免采砂对水环境造成破坏。

2018

1、完成采砂规划编制审批,从严控制采砂范围和开采总量,鼓励国有企业参与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

2、全面推进砂石码头整治,对未办理审批手续的非法砂石码头立即关停,有序推进关停砂石码头生态功能修复。

3、全面禁止流域内自然保护区等敏感水域采砂,实施24小时严格监管。

4、全面清理整顿采砂运砂船只,登记造册,安装卫星定位,指定停靠水域。

5、依法对无证采砂船只暂扣、封存或拆除采砂设备。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和无人认领的涉砂船只切割解体。

6、严格砂石交易管理,建立采、运、销在线监控体系,对合法开采的砂石资源开具统一票据,注明产地、重量、销售目的地等信息。

7、砂石运输交易必须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视为非法砂石交易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8、全面禁止新增采砂产能,引导过剩产能加快淘汰,严控大功率采砂船。

9、向社会发布公告严禁新增采砂产能,严查建造、改造采砂船只的企业和个人。

10、对新建造、改造、外购的采砂船只不予登记和办理相关证照。

11、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完善跨区域、跨水域的执法协作机制,实行“谁发现,谁执法、谁处置”,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12、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重要工作内容。

13、研究制定《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2

非法采砂整治工程

 

2019

1、持续推进《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立法工作。

2、持续推进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和无人认领的涉砂船只切割解体。

3、持续禁止新增采砂产能,引导过剩产能加快淘汰,严控大功率采砂船只。

4、持续加强河道采砂的采、运、销在线监控,对合法开采的砂石资源开具统一票据,砂石运输交易必须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5、继续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完善跨区域、跨水域的执法协作机制,实行“谁发现,谁执法、谁处置”,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2020

1、持续河道采砂的采、运、销在线监控,对合法开采的砂石资源开具统一票据,砂石运输交易必须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2、开展公职人员参与涉砂经营整治活动,严查公职人员纵容包庇非法采砂行为,打击采砂保护伞。

3、继续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完善跨区域、跨水域的执法协作机制,实行“谁发现,谁执法、谁处置”,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3

城镇与园区污水处理提升工程

2018年到2020年,新建城市污水管网3000公里,新增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能力100万立方米/日,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2018

新建城市污水管网1100公里,新增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能力40万立方米/日,新建(改造)乡镇建设污水处理设施103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2019

新建城市污水管网1000公里,新增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能力30万立方米/日,新建(改造)乡镇建设污水处理设施277处。

2020

新建城市污水管网900公里,新增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能力30万立方米/日,新建(改造)乡镇建设污水处理设施120处。

4

黑臭水体整治工程

地级城市及洞庭湖地区消除比例达到95%

2018

地级市完成消除比例达到80%,洞庭湖县市区完成前期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2019

地级市完成消除比例达到90%,洞庭湖县市区启动整治工作。

2020

地级市完成消除比例达到95%,洞庭湖县市区基本消除。

5

湖区清淤疏浚工程

2020年,湖区沟渠塘坝实现全面清淤。

2018

启动湖区沟渠清淤疏浚三年行动计划,完成沟渠清淤1.94万公里,塘坝清淤2.65万口。

省水利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2019

完成沟渠清淤1.92万公里,塘坝清淤2.66万口。

2020

完成沟渠清淤2.07万公里,完成小型塘坝清淤5.6万口。

6

湿地生态修复工程

2020年,修复全流域被侵占破坏湿地65万亩,湿地保护率稳定在72%以上,动植物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区内杨树。

2018

1、修复全流域被侵占破坏湿地25万亩。

2、按照《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杨树退出方案》,退出30%杨树。

省林业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2019

1、修复全流域被侵占破坏湿地25万亩。

2、按照《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杨树退出方案》,退出40%杨树。

3、湿地保护率稳定在72%以上。

2020

1、修复全流域被侵占破坏湿地15万亩。

2、按照《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杨树退出方案》,退出30%杨树。

3、湿地保护率稳定在72%以上。

7

生态涵养带建设工程

2020年前,以小流域为单位,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380平方公里;开展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治理面积43.8平方公里。完成沿路、沿江河湖岸造林绿化60万亩,提质改造30万亩。

2018

1、以小流域为单位,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60平方公里。

2、开展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治理面积14.6平方公里。

3、沿路、沿江河湖岸造林绿化20万亩,提质改造10万亩。

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2019

1、以小流域为单位,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60平方公里。

2、开展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治理面积14.6平方公里。

3、沿路、沿江河湖岸造林绿化20万亩,提质改造10万亩。

2020

1、以小流域为单位,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60平方公里。

2、开展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治理面积14.6平方公里。

3、沿路、沿江河湖岸造林绿化20万亩,提质改造10万亩。

8

河道整治与保洁工程(船舶污染防治)

2020年,船舶生活污水偷排、直排水体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危化品水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得到全面落实,有效防止危化品水路运输泄露重大事故的发生。危化品水路运输泄露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置。河道保洁体制机制、监管体系、考核制度全面完善,装备设施、工作经费均有保障。

2018

1、开展船舶污染防治专项治理行动,严查船舶未经处理的生活废水及含油废水直排、船舶倾倒垃圾等问题;严查船舶防污染设施配备及使用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完成现有400总吨以下具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安装条件的200艘货运船舶防污染改造任务。

3、完成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船舶污染物18个收集点建设任务。

4、引导地方政府启动建设船舶污染物收集点水上设施。

5、开展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6、委托权威的第三方安评机构对全省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开展专项安全现状评估,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一单四制”举措督促整改。

7、支持岳阳市、长沙市、常德市、益阳市、衡阳市等5个市强化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应急队伍完善、装备提升及物资储备。督促岳阳市、长沙市、常德市、益阳市、衡阳市等5个市制定危化品水路运输应急处置预案。

8、加强河道保洁宣传,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完善河道保洁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纳入河长制年终考核,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加强水面垃圾打捞装备建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2019

1、持续开展船舶污染防治专项治理行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完成现有400总吨以下具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安装条件的200艘货运船舶防污染改造任务。

3、启动四水区域船舶污染物收集点建设。

4、引导地方政府完成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船舶污染物18个收集点水上设施建设。

5、开展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6、持续开展全省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开展专项安全现状评估,抓好督促整改。

7强化危化品水路运输船舶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防止危化品水路运输泄漏重大事故的发生

8、进一步扩大保洁监控系统建设,提高现代化监管水平。

2020

1、持续开展船舶污染防治专项治理行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完成四水区域船舶污染物收集点建设。

3、引导地方政府完成四水船舶污染物收集点水上设施建设。

4、开展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5、持续开展全省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开展专项安全现状评估,抓好督促整改。

6强化危化品水路运输船舶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防止危化品水路运输泄漏重大事故的发生

7、建立河道保洁长效机制与监管体系。

9

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新增餐厨垃圾处理能力1100/日,完成46座存量垃圾填埋场治理。推进农村垃圾污水专项治理,90%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全省农村厕所污水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

2018

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前期工作完成;餐厨垃圾建设开展前期工作;完成19座存量垃圾填埋场治理;启动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完成40%农村厕所粪污治理或资源化利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2019

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开工建设;餐厨垃圾项目开工建设;完成14座存量垃圾填埋场治理;重点整治“垃圾山”、“垃圾围村”;完成40%农村厕所粪污治理或资源化利用。

2020

完成省政府下达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餐厨垃圾项目建设完工;完成13座存量垃圾填埋场治理;90%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完成20%农村厕所粪污治理或资源化利用。

 

10

水源地及重点片区保护治理工程

消除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确保重点片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018

20186月前,基本完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违法问题整治;大通湖、桃花江片区完成整治方案制定,完成30%的整治任务;开展县级以下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2019

2019年,持续推进县级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违法问题排查整治;大通湖、桃花江片区完成70%的整治任务。

2020

2020年基本完成县级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违法问题排查整治;大通湖、桃花江片区完成全部整治任务。

11

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

全面提升水、气、重金属环境质量;湘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水质全面达标并稳定在Ⅲ类标准内;水、气、重金属已达标的区域不得出现恶化现象;目前重金属不达标水体,到2020年除因背景值较高的区域外,其他水体全部实现达标。2020年全省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2%

2018

株洲清水塘及其周边地区基本完成规划内污染企业搬迁、关停,开展遗留污染治理,将企业搬迁、污染场地治理和生态修复等工作同步进行。湘潭竹埠港及周边地区深入实施竹埠港区域、湘潭锰矿地区遗留废渣治理,消除区域风险隐患,强化涉重监管能力建设。衡阳水口山及周边地区以曾家溪、康家溪水质改善为目标,基本完成水口山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历史遗留污染治理任务,完成水口山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的循环化改造,持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郴州三十六湾及周边地区进一步优化调整企业布局和产业结构,削减重金属排放总量,并在完成源头控制和河道尾砂治理示范的基础上,加快推进退矿复绿,深化矿区源头和矿山尾砂污染治理,推进甘溪河、陶家河等流域污染治理,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风险防控体系,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娄底冷水江地区基本完成历史遗留废渣治理,进一步优化涉锑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深入开展保留企业清洁生产改造,严控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加强生态修复,确保青丰河、涟溪河砷达标,锑浓度大幅削减,有效改善区域生态水平和水环境质量。

 

 

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2019

以遗留废渣(尾砂)、污染场地整治等为重点继续推进五大重点区域综合整治;积极推进流域涉重金属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实施重金属污染整治方案,完成40%的整治任务。

2020

以遗留废渣(尾砂)、污染场地整治等为重点继续推进五大重点区域综合整治;积极推进流域涉重金属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实施重金属污染整治方案,完成全部整治任务。

12

防洪减灾能力提升工程

完成对11个重点垸与58个一般垸一线堤防应急处险处理;基本完成重点易涝区排涝能力建设。在多灾易灾的县市推进综合减灾示范区创建工作。

2018

启动重点易涝区排涝能力建设,新建装机1.77万千瓦、改善装机1.20万千瓦,全面推进重要堤防应急工程前期工作,同步推进综合减灾示范区创建工作。

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2019

根据国家资金计划下达情况,全面实施重点易涝区排涝能力建设,争取启动重要堤防应急工程。推进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

2020

基本完成重点易涝区排涝能力建设,加快实施重要堤防应急工程和减灾能力提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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